經文:「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,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。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,給你開了城,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,服事你;若不肯與你和好,反要與你打仗,你就要圍困那城。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,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。惟有婦女、孩子、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,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。耶和華你 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,你可以吃用。離你甚遠的各城,不是這些國民的城,你都要這樣待他。」申命記 20:10-15

以色列人若為擴張版圖,在當時的國際社會而言,亦屬無可厚非的事;但在此過程中,要記得:

達到目的後就要停手,不可將「目的」以外的形態加入其中。意即,成功取城後,要止住不必要的殺戮,否則,就是將人血氣的一面,加在擴充神國的事上;表面是依神的許可辦合理的事,實在是攙雜了人肆殺的罪在其中--在攻城奪邑的過程,順手多殺一兩個人,誰會追究?但想不到,卻逃不過神的監察。

攻城要徹底,反抗不服的成年男丁可以殺盡,因要免留禍根。「達到目的」要徹底,不可留下甚麼「禍根」在神的國度中,給仇敵留地步,將來叫屬神的人受攻擊。

若為擴張版圖,可以攻城,但人家若肯投降,就不能濫殺。此乃神的心腸,因在神手中,凡有生命的也不可胡亂糟塌。

屬神的人切忌在辦理「合理」的事情時,因不體會神的心腸,得理不饒人,變成過份。

要能適可而止,不是由客觀的尺度可訂,而是內在生命的自我約束。

按著神生命的特點來為神辦事,便能為神打美好的仗,叫人臣服於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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