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「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;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。娼妓所得的錢,或孌童所得的價,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,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。」申命記 23:17 ~ 18

妓女與孌童存在於屬神的群體中是神不容許的,因這兩樣是神所憎惡的。

神說明由此路來的錢不可奉獻主前。

或許有人會覺得此舉太絕情,有「拒人千里」之嫌,又或覺得當事人也許事非得已,為勢所迫,不應歧視某種行業!

人若以「金錢」或以「人」為主體,當然會有以上的想法,但若以神為主體,就得尊重祂的性情,否則,也有歧視上帝之嫌了!

屬神的群體若將本末倒置,看「奉獻的金錢」比「奉獻的對象」更重要,就會失去分別為聖的本質,這一點若被破壞,就甚麼也完蛋了,連神最終的心意也被人抹煞!

為甚麼不解決「以色列中不可有妓女、孌童」的問題,反而想改變神收納奉獻的尺度?

屬神的群體若「見錢眼開」,便易逆著神的性情容納了罪的存在。

妓女和孌童若想奉獻,就得先改變自己的光境,離開罪惡。否則休想憑自己的「功德」迫神容納他們在罪中的光境!人若肯呼求神,神又怎會不出手相救?因此,不可推說「人在江湖,身不由己」。人若只看自己的不得已,不看自己在罪中乃羞辱祂的創造主,反迫神接納他的錢,即迫神接納他的罪,連神的性情也改變了!人可以如此對偶像,但絕不可如此對這位至高者。

負責代神收納這種奉獻的人也表達一種意識:「無所謂」!但神清楚表明,祂是「有所謂」的!

人不合神的心意,其奉獻也不合神的心意。

奉獻的金錢來源必須合神的心意,神才樂意收納!

要謹守遵行主的吩咐,就得以祂為主體,不以金錢為尺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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