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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篇 事理分明 經文:「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,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。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過數;若過數,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。」申命記 25:1 ~ 3 (一) v.1分清是非的尺度:定罪要按理非按情 誰都知道應「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」,但所謂「義人、惡人」,在執法者而言,若非按神的尺度,可以因許多因素而在界定上有所偏差。 判案者不是一部機器,很難避免感情或利益造成的影響--若法官也犯了同一種罪,他自己不先悔改,到審判時,就易因個人對道德的理解而作出判斷。 因此,大前題是「法理」的基礎要對,非按人意,然後才可作出真正公平的判斷。 意即,判斷是非不可憑感受,要按神的絕對標準。 (二) v.2定罪要施刑:對付罪惡要有行動 因此,面對罪惡不是單「知」不對就能解決問題,更要付諸行動才有成果,否則,就會叫人不怕罪惡;罪若存於神的子民中間,後果才真正可怕。 (三) v.3對付罪惡的尺度:人與事要分開 執行刑罰是為對付罪,使人敬畏神,但不是借神的律法來「輕賤弟兄」;律法並不侮辱人,分清是非也不會損害人的尊嚴,反而是叫人活在尊貴之中。 生命要被神真正對付過才得以脫離罪、得以尊貴。脫離罪的生命是榮耀的生命。 要事理分明,在謹守遵行神的道上便能不偏不倚,在主的道上直奔。 禱告回應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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